加入收藏 | 设为首页 | 联系我们  客服热线: 400-812-7168
 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> 政策法规 > 政策法规 > 正文
政策法规Policy

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、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(农业部公告 第1712号)

发布时间:2012-3-1 10:10:29  点击数:4576

农     业     部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
第1712号


    为防止动植物疫病及有害生物传入,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规定,农业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修订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、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》,现予以发布。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原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、邮寄进境的动物、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》((1992)农(检疫)字第12号)同时废止。

    附件: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、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

 

 

 

 

二○一二年一月十三日

 

 

 

 

附件:

 

 

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、邮寄进境的动植物

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[1]

 

    一、动物及动物产品类

    (一)活动物(犬、猫除外[2]),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、鸟类、鱼类、两栖类、爬行类、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,动物遗传物质。

    (二)(生或熟)肉类(含脏器类)及其制品;水生动物产品。

    (三)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,包括生奶、鲜奶、酸奶,动物源性的奶油、黄油、奶酪及其它未经高温处理的奶类产品。

    (四)蛋及其制品,包括鲜蛋、皮蛋、咸蛋、蛋液、蛋壳、蛋黄酱及其它未经热处理的蛋源产品等。

    (五)燕窝(罐头装燕窝除外)。

    (六)油脂类,皮张、毛类,蹄、骨、角类及其制品。

    (七)动物源性饲料(乳清粉、血粉等)、动物源性中药材、动物源性肥料。

    二、植物及植物产品类

    (八)新鲜水果、蔬菜。

    (九)烟叶(不含烟丝)。

    (十)种子(苗)、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。

    (十一)有机栽培介质。

    (十二)土壤。

    三、其他检疫物类

    (十三)动物尸体、动物标本、动物源性废弃物。

    (十四)菌种、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,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,细胞、器官组织、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。

    (十五)转基因生物材料。

    (十六)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。

 

 

    注:1.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,经过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,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,不受此名录的限制。

        2.具有输出国官方兽医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、猫等宠物,每人仅限一只。

 
打印 | 字体大小:     | TOP